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4月起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九种税费。
其中,中国公民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费)。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实施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从4月13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