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

专家评说“房权”五大热点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代表们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表决。记者 陈斌 摄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雷鸣般的掌声响彻人民大会堂,历经8次审议、集纳各方智慧,物权法以“2799票赞成”高票通过。
物权法5编247条中,大量条款涉及房屋物权。从不动产登记、到车库车位归属,再到房屋拆迁,彰显对物权的尊重和捍卫。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参与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且听他一一点评物权法出台后的房屋产权。
不动产置于阳光下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徐显明点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现代意义的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条款,明确了物的归属,减少侵害的可能性,有助于定纷止争和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置于阳光之下,对遏制腐败具有促进和推动意义。
物权法出台后,应该尽快制定物权登记管理办法等,回应社会关注的登记是否收费、不登记怎么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