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近日发布通告称,本年度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申报将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展开。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今年11月,各级税务机关就开始确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12月中旬,省地税将对上年度个税申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曝光,对上年度积极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宣传。
今年自行申报政策有何新变化?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就此作了详细解释。
炒股卖房所得单独列出
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原来相比,把“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单独列出,要求纳税人申报明细,而不是像去年那样笼统地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混在一起申报。
那么该如何计算股票转让所得呢?据介绍,“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同样,买卖基金、权证、申购新股的收益所得也应包括其中。
但省地税局有关人士指出,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所得单独成项,与是否征税是两回事。按现行政策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税,所以在填写时也很简单,只需填写股票转让所得一栏。
而“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申报时,如果是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别项目计算口径有变
据介绍,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今年对五种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投资者;股票转让所得)的年所得数额的计算口径进行微调,但该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申报时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个人信息采集更加细化
此外,新申报表中个人信息采集更加细化了,旧表只有“任职、受雇单位”一栏,而新申报表则细化为三项:“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新表还增加了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信息采集行,要求填写“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信息。
委托他人申报应签协议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