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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新规定VS物权法 大半网友称新规有帮助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2-6

■对登记机构的履责要求更加高了
■“登记日”的界定有重要变化
■改变重“证书”轻“登记簿”的观念
■重视“预告登记”,防止“一女二嫁”
■利用“更正登记”,保护自己的物权
■“异议登记”加了“前道”程序,减了有效时限

一周前,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性规定,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对上海以前实行的房地产登记条例中与《物权法》不完全一致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做了相关修改。

您怎么看待这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它对您在买房卖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帮助吗?相比较物权法来说,您认为这一新规定更为实用吗?搜房网为此独家发出调查。

调查时间:07.11.27起-07.11.28止

投票页面:http://news.sh.soufun.com/2007-11-27/1361751.htm

实际操作过程中 超半数受访者表示新规有帮助

对于在买房卖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新规是否有帮助的问题上,17.65%的网友表示“仔细阅读过,帮助非常大”,认为“有一定帮助,了解大致情况”的网友占总比例的35.29%,而表示“没什么帮助,也没有太关注”的网友也占到了47.06% 。

近六成受访者认可新规

至于对物权法以及日前出台的房屋登记新规定的态度,认为“无所谓,操作起来跟以前都差不多”占23.53%。而17.65%的网友称“阅读这些太麻烦,不如直接找中介打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比例并不高,不知是否与近期的“中天事件”有关。另有近六成(58.82%)的受访者对物权法和新规持认可态度,表示“应该在买卖房子前仔细阅读,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成网友认为新规比物权法更实用

对于根据《物权法》修改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即房屋登记新规定),有40%的受访者认为该规定比物权法更为实用。而表示“没怎么看,应该差不多”的网友超三成(33.33%),另有近三成的网友(26.67%)表示不知有此新规定。

物权法 受关注度与重要性难成正比

在我们对于《物权法》了解程度的调查中,有52.94%的网友表示对《物权法》基本了解并给予过一定的关注。另外的47.06% 的网友则表示几乎没有关注过《物权法》,不了解。而对于我们选项中的“非常了解”,则无人填写。看来,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受关注程度与此似乎并不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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