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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办法被指违反物权法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2-6

     核心提示:上海租赁办法”还规定,“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最小承租面积,否则合同无效,这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干预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交易,侵害了当事人的合同缔结权。《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除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并无其他强制性规定。“上海租赁办法”对房屋租赁增加了《合同法》所没有的限制。
 昨日上午9时,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事务所工作人员,通过邮政快递,将一份《关于对〈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上海租赁办法”(简称,下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上书国务院要求审查

  据介绍,“上海租赁办法”是2004年8月30日由上海市政府颁布。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昨日寄出的“建议书”称,“上海租赁办法”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现行多部法律相抵触。因此,“建议书”请求国务院,依法审查“上海租赁办法”第八条的合法性;依法撤销该条款;根据审查结果,相应调整其它条款。

  被指违反多部法律

  负责此次上书的法学博士冉井富告诉记者,“上海租赁办法”规定只有符合“人均承租面积标准”才能出租,这在《物权法》的规定之外,为房屋所有权的行使附加了条件,限制了房屋所有权的行使,侵犯了房屋所有人依法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

  冉博土说,此外,“上海租赁办法”还规定,“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最小承租面积,否则合同无效,这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干预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交易,侵害了当事人的合同缔结权。《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除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并无其他强制性规定。“上海租赁办法”对房屋租赁增加了《合同法》所没有的限制。

  冉博士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租赁”并没有做出面积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上海租赁办法”中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缺乏依据。

  上海方面未作回应

  针此事件,记者昨日致电上海市相关部门,均未得到回应。

  上海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其还不清楚此事,有问题可向制定“上海租赁办法”的部门咨询。随后,记者致电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城建法规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将把此情况向负责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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