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厦门房产网12月31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民办高校校(院)长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昨日,省委教育工委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工作。通知规定,民办高校聘任校(院)长的核准程序为民办高校向所在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请,所在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提出核准意见后,由民办高校报省委教育工委核准。 通知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校(院)长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任期为4年)。
本站介绍 | 免责声明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人才加盟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