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12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鲍娜)“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这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内容。根据《规定》,安置房的面积原则上将不超过100平方米。
面积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安置房建设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规定》指出,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装饰装修统一标准
《规定》要求,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将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分配坚持就近安置原则
《规定》指出,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据了解,这项规定将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