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家中老人先后去世,侄子求学临时迁出户口之际,处心积虑的婶婶竟步步为营将房屋占为己有。为此,侄婶俩对簿公堂。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侄子的合法权利最终得到维护。
1995年5月,张某和祖母钱某、太祖母周某因房屋拆迁从本市余姚路搬入呼玛二村一公房内居住。1997年祖母钱某病故。张某的婶婶王女士趁办理钱某户口注销手续之际,自作主张将儿子的户籍迁入该公房内。张某得知此事后,即向婶婶提出异议。对此,婶婶以“户口只是临时挂一下”为借口搪塞。为表示自己并无它意,她还拿出户口簿交由张
某的父母保管。
2000年3月,张某因读书需要将户口从呼玛二村迁出。同年7月,王女士向公安机关谎称户口簿遗失,以侄子和太祖母周某的名义补办了一本新的户口簿。之后,又将自己的户口报入呼玛二村房屋内。次年3月太祖母周某去世,4月,王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将自己变更为房屋承租人的申请,随后出资买下该房屋并取得产权。
去年10月,侄子将婶婶王女士和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婶婶作为呼玛二村房屋承租人的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2002年王女士向物业公司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时,张某尚未成年,且户口不在房屋内,王女士具有继续履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资格,物业公司确定王女士为承租人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称,婶婶王女士多年来采用虚构事实,伪造签字等方法取得房屋承租权,且婶婶在别处另有住房,所以并不符合有关同住人和承租人的条件。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2002年王某向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租赁户名并买下产权时,隐瞒了系争房屋内尚有同住人张某的事实,物业公司在系争房屋内仅有王某一人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既未对王是否符合同住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未考虑到相关人员在他处的住房情况以及在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各项具体因素,该决定客观上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物业公司变更租赁户名的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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