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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房屋相关费由谁缴纳 做足功课租房无忧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1-30


  房屋维修与装修、缴纳租金、租期到期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再续约等问题,是目前租赁市场上比较集中的几类纠纷。

  李女士近期与房东戴先生产生争执。李女士租赁的店铺到期后,戴先生不愿意再出租给她,想把门面转租给朋友,于是便向李女士收回房屋。李女士认为,租赁戴先生的店铺才一年,现在生意初上轨道,搬走生意会受较大影响。但由于双方租赁房屋时对此情形没做任何约定。所以,戴先生和李女士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外地大学生小刘刚刚毕业来沪找工作。在街头一中介处看中一套一居室。房主向其出示
了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双方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小刘给付房主半年租金7000元,并向中介支付300元中介费。刚刚居住不到一个月,小刘就被真正的业主王某找上门来要求搬走。原来前面那个人只是王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

  业内人士提醒,承租人首先要明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出示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有权出租房屋。签订合同时,租赁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对租赁合同给予应有的重视。房屋租赁时,双方在租房协议中应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详细和具体的约定。除了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违约责任等常见条款,以下事项也应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房屋由谁修缮——租赁期间房屋以及内部物品自然老化或人为损坏,由谁负责维修以及谁来承担维修费;

  房屋相关费用由谁缴纳——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由谁承担;

  房屋结构可否改变——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可否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变也要说明;

  租赁期满后装修如何处置——对于房屋的装修或装饰物的赔偿,出租、承租双方要予以约定。

本文关键词:租房 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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