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少年余某龙,伙同他人以捉奸为名敲诈钱财,日前被福清法院判处缓刑。
2003年7月24日,福清港头人陈某(女)和余某(已被判刑)策划以捉奸为名敲诈勒索高某平钱财,拉余某龙入伙(作案时未满16周岁)。次日晚上9时许,陈某打电话约高某平到家里玩,余某和余某龙等人在旁边埋伏。
高某平到陈某家后,陈某按事先约定挥舞手电筒,余某等人冲出,对高某平一阵拳打脚踢。之后,余某威胁高某平拿出5000元了结此事,否则就要剁其手指。被逼之下,高某平只好打电话让同乡高某金送钱过来。高某金觉得蹊跷,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赶来抓获陈某和余某等人。
法院查明,余某龙平时跟祖父母生活,因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考虑到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