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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虚假宣传节能将受罚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1-2

  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等四部法律案有望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10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报告了这四部法律案的修改意见。他表示,这四部法律案已经过多次审议、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建议定于28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提交表决前夕,这四部法律草案又修改了哪些内容?

  节能法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或者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未向房屋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信息和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处罚也应加以区别。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条对所列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可能很大,建议参照对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再作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法草案:

  撤销规划许可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草案:

  明确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起始日期

  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裁定再审的规定可能会引起歧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还可以作出不予再审的裁定,应予明确;同时,还应明确作出裁定的起始日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据此,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明确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仅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还要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时也不应被监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关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准予特许执业的,应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考试。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恢复特许执业应具有法律知识的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保留有关条款,同时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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