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以来,关于明年有望在10个试点城市中选取部分城市实现物业税“空转实”的传闻一直牵动着房地产市场的神经,10月下旬,遭到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的公开否认。国税总局新闻负责人表示,国税总局目前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物业税征收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另一方面,有媒体称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已于10月初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与此同时,也有媒体报道将第二批试点城市中的“天津”改为“大连”。昨天,市财税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天津是否进入物业税“空转”试点城市名单“尚不知情”。
物业税也叫不动产税,它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属于房地产持有环节缴纳的税款。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物业税”首次正式提出。“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东方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学家刘玉录介绍,在当时提出物业税是希望通过降低房价成本中的税费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房价,降低买房者的“门槛”。通过开征物业税,把以往房屋成本中需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以物业税的名义改为按年收取。同时,投资性购房因物业税的征收而成本加大,这样将会减少新建商品房的需求数量,也会相对地增加市场供给。土地成本由置业者分70年支付后,减少了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投资部分(约30%-40%),应该会对房价产生影响。本报记者 马樱健 摄影记者 王涛
专家观点
刘玉录认为,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几项技术性准备:
建立城市“住房全息系统”。新一次的城市住房普查是需要的,以摸清总体住房资源和各阶层居民住房情况。建立房屋管理部门、银行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公安户籍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簿为基础,建立城市“住房全息系统”,最后应逐步建立起包括“住房全息系统”在内的城市公民纳税信息系统。
与原先已购房的政策衔接。很重要的一点,是物业税的征收与政策的衔接问题。如,原先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实行的是土地批租70年,工厂50年,商店40年。也就是说,购买该类物业的使用者已经交足了批租年限内的土地使用金,在这个期限内应该免征物业税中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同时,现行的“招拍挂”土地出让方式需要调整。另外,目前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没有明确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所有,在征收物业税时还需要研究和确定。
防止税收负担转嫁问题。征收物业税,筹集包括维护物权法成本在内的社会管理费,是持有物业的公民的责任。在完善物业税技术工作条件的同时,应考虑开发商转嫁物业税负担问题,并在税法设计方案中尽可能设置防范措施。
城乡房屋纳税一体化问题。目前农村的房屋、土地,还不像城市房屋这样有一个登记系统,农村房屋产权的界定因其集体所有性质,可能比城市土地界定起来更复杂。(编辑:凝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