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房产网11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2%至20%的罚款,并责令改正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的法规经常让执法人员为难,但是一旦违规,到底该罚2%还是20%?谁也说不准,只能是“凭感觉”处罚。
还好,这样的尴尬今后不再有了,近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出台相关文件,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法制局获悉,包括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内,厦门市已经在5个市直部门和湖里区、海沧区两个区政府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厦门此举走在全省前列,它不仅可避免执法人员凭感觉处罚的尴尬,事实上,也通过相关规定的明确化、规范化,限制政府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举措五部门给自己“限权”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共涉及33部法规、规章,共拟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390条,内容有1085项标准,涉及市容环卫、市政、园林、景点管理、环保等多个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据悉,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此次首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是厦门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5个市直部门和湖里区、海沧区两个区政府。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普遍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权范围内进行。
据厦门市法制局称,目前各试点单位已都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制定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工作,对本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细化和分解。
厦门大学法学专家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执法不公,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样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到50000元,执法人员随意定价。这种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不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腐败诱因。
解读依据什么标准“限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起止数额相距十倍之多。为此,湖里区政府对此类违法行为分五个等次进行细化,合理地分解细化自由裁量权。
海沧区各部门共拟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97条。尽量使每条项目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统一执法标准,避免 “随意行政、处罚不公”等问题,也压缩了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空间。
与此同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也于近日开始试行。环保局有关人员认为,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是预防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过程。
此外,近期出台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也分别从实施原则和执行标准两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不仅细化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的各种情形,而且对自由裁量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