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受杨女士之托卖房,多卖了两万元,反被杨女士告到法院,称曾女士可能还“私吞”了3万元。但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
这个合同经过了公证处公证,2005年7月6日,原告杨女士委托被告曾女士卖房,底价实收16万元。后来,曾女士把这套坐落于杏林马銮路的房产卖掉了,交给杨女士的不是16万元,而是18万元。
后来,杨女士反把“功臣”曾女士告到了法院。杨女士说,听说这套房子卖的不是18万元,而是21万元,她诉求杨女士返还这多出的3万元。对此,曾女士坚决否认。
这套房产的出售价到底是18万元还是21万元?杨女士说,就是21万元。她的证据是,被告曾女士与买主李某及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上面是写着21万元,不过协议书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奇怪的是,联系不上买主李某,无法核实;而房地产公司的地址是错误的,法官也找不着。而来自房管部门的资料却显示,这套房子卖的是18万元。
法院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杨女士无法证明曾女士以21万元出卖这套房子,驳回了她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