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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又有修改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0-30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国务院日前发布第504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于规 
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决定》还扩大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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