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10月29日讯 (海峡导报驻漳州记者 蔡力 通讯员 真坚 满荣)2007年10月26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雄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7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雄(惠安县人)伙同“红毛”、“小明”及一安徽籍男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搭出租车到漳州市区芝山镇金峰北路西侧三湘江工地路段,由被告人张某雄负责照明及望风,用破坏钳盗剪埋设于该处地下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272米(价值人民币14851元),导致该处0+000—0+270东西两侧的路灯全部停电。正当被告人张某雄等人准备把一堆电缆线装上其出租车时,被群众发现并及时报警,被告人张某雄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