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合格化妆品让脸溃烂
2007年1月下旬,接近年关,正是商家赚钱的好时机。然而,开时尚服装店的阮小姐却无心做生意。她说,“我脸都烂了,怎么出面招呼顾客?那不是要把顾客都吓跑吗?”
阮小姐是一名爱美的女孩,脸上有一些小痘痘。为了“面子”,她在集美区一家化妆品店,买了“佩芬兰去痘修复液”。据阮小姐说,她之前有使用过这种去痘液,那次她买了两瓶。第一瓶用的时候没出什么事,第二瓶只用了一点点就出现了过敏。
阮小姐说,她第二次到化妆品店去买去痘液是在1月24日。当时,店员向她推荐 “佩芬兰去痘修复液”。阮小姐说,她当时就担心,这种产品是否适合她的肤质、会不会引起皮肤过敏?但是,销售人员告诉她“没事”。因此,阮小姐又买了一瓶 “佩芬兰去痘修复液”回去使用。
第二天,阮小姐脸上开始发红,她担心是过敏,又跑到化妆品店里咨询,店员说是正常现象。但是在第三天,症状愈发严重,阮小姐脸上红肿,有的地方开始溃烂,而且伴有刺痛。店员确认阮小姐是皮肤过敏后,把钱退给了她,并先后陪她到集美和岛内多家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
看病耽误了阮小姐半个多月做生意的时间,于是她向店家索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阮小姐一纸诉状,把化妆品店告上了法庭。
不过,化妆品店也觉得自己有点冤,老板吕先生说,产品不存有质量问题。为此,他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这些能证明修复液是合格产品。老板说,阮小姐的症状和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认为,阮小姐没过错,不过店家也没过错。但阮小姐毕竟是用了去痘液才过敏的,从公平考虑,被告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部分补偿。由于阮小姐是一名年轻女性,过敏对她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负担,也耽误了她的工作,酌情让店家补偿阮小姐2000元。
焦点争鸣 合格产品伤人,赔不赔?
商家:产品合格,无须赔钱
“民事案件不能上诉到高院,否则我们还会继续上诉。”化妆品店的老板吕先生对记者表示自己并不服气。无过错怎么还要赔款?这个问题是商家最大的困惑。他说,阮小姐一个星期后脸就好多了,最后并没有毁容。而自己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既然法院认为商家没有过错,怎么却要赔钱呢?
“医院的药品也可能产生过敏,可是第一次皮测没问题,难道还要每次都做吗?”当记者说到商家应尽的义务时,吕先生说皮测无疑是很重要的销售环节。不过阮小姐前两次使用这个产品没有发生过敏,商家自然会做出没有问题的判断。除此之外,吕先生认为他们已经带消费者上过医院,付了治疗费用,还自己配了药给消费者服用,商家的义务他已经尽到了。
“我们并不在乎钱,只是觉得赔得冤。”吕先生说,如果不是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他会锲而不舍地讨个说法。不过吕先生也表示,他仍然会尊重法律,服从法庭的判决。
消费者:未尽说明义务,要赔
“其实我为这个官司花的钱,就不止2000块!”阮小姐告诉记者。虽然现在脸上的过敏早已治愈,但阮小姐说,脸上还是留下了一些斑痕。
说到官司本身,阮小姐坚持认为,店家的说明义务没有做好。她告诉记者,如果只是出现一点点小症状,她也许会算了,但是这么大面积的过敏,是个女孩子都不会甘心。阮小姐是做服装生意的,自从脸上过敏后,都没有心思开店了,整天想着怎么把脸上的过敏治好。
阮小姐认为,即使是合格的化妆品,也应该做好说明义务,给消费者做一些测试,让消费者用得放心。说起自己打官司的行为,阮小姐说,她就是想讨个说法,不让自己的美丽受损。阮小姐也希望女性朋友在碰到这类问题时,要站出来,给不负责任的商家一个警告。
法官释案 判赔2000元,让商家负责
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本案一审法官黄盠依然判决要求店家补偿阮小姐2000元。黄法官说,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 “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的条款,既然产品合格,双方都没有责任,那么,就依照公平原则,让商家“补偿”2000元给消费者。
但是适用公平原则使用也要符合四个条件。黄法官说,第一是侵权人的行为和受害者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受害人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三是侵权人有能够赔偿补偿的条件,四是侵权人从他的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本案符合这四个条件,因此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另外,让店家补偿2000元,黄法官也有自己的考虑。他告诉记者,向化妆品这类商品,购买是店家应该尽到什么程度的说明义务,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但总的趋势是:越详细越好,越慎重越好。因此判店家补偿2000元,也是一定程度上促使店家推荐化妆品时更加慎重,更负责任。
专家说法 销售合格产品 商家也有风险
合格产品伤人,为什么是商家赔偿,而不是厂家赔偿呢?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说,本案中,阮小姐购买的产品属合格产品,并不存在产品缺陷。所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但是,本案中,虽然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是合格产品,可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做产品的介绍和说明,也未让消费者做皮肤测试。从这个意义上讲,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样的判决结果,会不会导致所有的商场、超市和化妆品专卖店,在销售化妆品时,都要承担赔偿风险?
对此,黄健雄认为,这是好事。他说,事实上商家作为销售一方,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对于产品的性能更为了解。因此在买卖中,更应负担起诚信的义务,尽其所能,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信息。由于本案不存在产品责任,但在客观上消费者确实又存在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按照 《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纠纷,是合适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