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住了两年,房价一直在涨涨涨,但张全(化名)夫妻却愁死了:原房东竟然把房子又卖给第三人,而且还通过诉讼途径让新的买卖“铁板钉钉”,如今,张全夫妻的买房倒面临无效。
2004年春节前后,张全夫妻就想在厦门买套房子,他们通过报上刊登的房产信息,看中了荣滨大厦的一套房产。2004年2月份,张全夫妻与原房主签了买卖协议书,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
之后,原房主就把房子钥匙交给张全夫妇。按照约定,有关房产的权利和风险至此就转移给张全夫妇了。张全夫妻以为,拿了钥匙就万事大吉。
2004年之后,厦门的房子开始升值,这套荣滨大厦的房子也随之涨价,原房主后悔了,不想卖房了。2005年4月,张全夫妻答应,再补偿给原房主3.5万元,双方还签了补充协议。
可是房价还在上涨,原房主一直没将产权过户到张全夫妇的名下。2006年初,张全夫妇实在没了办法,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紧随其后,原房东也提起反诉,说都是因为张全夫妇自己未能在签订补充协议的当场交清现金,因此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直到这时,张全夫妇才知道,这套房子已经又卖给第三人了;而且在他与原房主我告你你告我之前,早在签订补充协议的10天后,第三人就直接诉之法院,要求确认新的买卖有效。由于买卖是你情我愿,双方又自愿调解,法院当然立刻就确认原房主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是有效的。
由于后手的买卖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这样,后手的买房变得比张全的前手似乎显得更“有法有据”。
记者手记
产权未过户就不能放心
如果你买的房子产权证还未过户到你名下,即使你签了合同,甚至拿了钥匙入住,或者手握原房主的产权证原件——都没用。在你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原房主完全可能把房子再卖掉。
来自法院的最新信息显示,一些房主可能得到“高人”的点拨,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新的买卖。由于二手房买卖无需到房管部门去办理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法院根本就无从查知一套二手房此前是否有过买卖,这样当事人很容易就借助法院达到了恶意违约的目的。
日前,有一对当事人到法院去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法官的判决书都已经写好,即将发出去了。某天,另一个合议庭的法官跑来聊天,谈起自己手里的另一起官司。让两个法官惊异的是,两个案件涉及的居然是同一套房产,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关系,但是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却完全不一样。原来,开发商把房子出卖后,想毁约,于是与新的买房人到法院来确认买卖关系;而原购房人也想转让房产,也去法院确认买卖关系。
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如果购买的是新的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手续后,得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商品房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若是二手房,就得赶紧办理过户手续了。一旦产生争议,应该尽快诉之法院,起诉时应先申请对讼争房产予以保全,避免相关当事人先下手为强,抢先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