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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界定出现四种版本 各银行说法不一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0-18

 

    本报讯(记者 蒋娅娅 刘颖 张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房贷新政调高“第二套房”贷款门槛已有半月多,市场关于“第二套房”如何界定仍然争议不断,银行实施细则久拖未出,多数持观望态度。

  一些银行昨天透露,管理层可能于近期再出细则,严明“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也有银行称本周内将与管理层作进一步沟通;先前已经出台细则的个别银行则表示,如与管理层的新标准不一致,不排除调整细则的可能性。

  上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将“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也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而关于这一新政的具体操作细则,则表示将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四种解释版本

  目前,各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理解,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况: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即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对有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求的消费者来说,第一种情况灵活性相对较大,对购房者比较有利。

  除了这四种不同理解,关于“第二套房”,还有众多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如: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产权人涉及父母和子女两代人,那么,其中的子女要另外购买首套自住房时,算不算新政所指的“第二套房”;一个家庭需要卖出贷款购买的自住房、购进更大的自住房,那么,在前一套住房尚未卖出时买进更大住房,算不算“第二套房”;虽有过贷款经历,但房主在贷款还清后将住房出售,然后再买入新的自住房,又算不算“第二套房”,等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具体问题,也是管理层以及银行在今后的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的,否则新政效果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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