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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人控股 也可起诉散伙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0-17

 

    厦门房产网10月17日讯 (海峡都市报记者 江荣义)两名股权相同的股东翻脸,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作为单方股东能不能起诉解散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根据去年起新施行的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条件,近日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判决目前已经生效。据悉,这是厦门审结的首例“自然人”申请解散公司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1日,阿莲与阿强(均化名)签订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分期出资,双方各占50%股权。同年股东会议决定,阿莲任公司执行董事,阿强任公司经理,同时,另外请人任公司监事。2005年公司取得执照,阿莲为法定代表人。

    但随着经营的发展,阿莲与阿强就相关事项发生争执,阿莲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表决相关问题,但因其与阿强股份相等,双方又无法形成股东决议。阿莲认为经营一直处于亏损,其已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若再继续经营,将会有更大损失。于是,阿莲以阿强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主张阿莲不具备法定条件,如出资不到位,且存在转移、抽逃资金的事项,这在案件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可另行主张。另外,原告实际所持有的股份也已超过公司全部股权的百分之十,符合公司法规定,具有提出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定资格。另外鉴于被告公司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下去将造成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僵局的情况下,法院支持解散公司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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