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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望修改《老年人保护条例》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10-17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于《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于1990年出台,已不能适应当前我省老人保障事业的发展。为此,丁毅黎等10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在办理丁毅黎等代表的议案时介绍,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并尽早促成修订工作的启动。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认为,由于《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颁布实施10多年来一直没作修改,其中一些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显得滞后,因此,尽快修改条例,使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很有必要。

  丁毅黎等代表在议案中就家庭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作了相关建议;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协议的履行。

  同时,他们还建议条例修改时增加如下条款: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赡养人不得以赡养为由将老年夫妻分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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